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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产伟哥冒充进口伟哥刑事判决案例
原文地址:国产伟哥冒充进口伟哥刑事判决案例作者:种瓜得豆子
[案例分析9] 本案是一起销售假冒进口伟哥的案件,最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刑。涉案伟哥,是国内生产的同样含有枸橼酸西地那菲成份的药品,但是假冒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已注册“万艾可”(“VIAGRA”、“pfizer”)商标,即国产伟哥假冒进口伟哥。效果是一样的,侵犯的是商标权。
长期以来,我一直有一个看法,即药品管理法并不是药品管理全部法律,质监和工商所使用的许多法律药监一样应当使用。因为,药品是一种按品种单独实行质量和工商管理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药监局相当于药品方面的质监局和工商局。而药品在生产流通方面的违法行为众多,不是药品管理法所能全部包括,比如假冒、贴牌、包装混淆等。也有一些人提出《产品质量法》也是药监执法依据,但是实践中并没有人去适用。
本案以被告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其违法行为,按药品管理法,属于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属于假药,但是本案不能定为销售假药罪,因为其未“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有趣的是,如果被告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本案又当如何处置?以经营行为非法来吸收产品的非法,似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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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於博怀销售假冒药品非法牟取利益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於博怀,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8号,暂住本市金沙江路65弄32号301室,原系上海岱上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根,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潘建安、代理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证人王某、鉴定人李玲珠、被告人於博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至1.5美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西联汇款中国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书面凭证、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东方区提供的《运输报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提供的书面材料等书证,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人韩某、於某、欧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於博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於博怀违法国家规定,在无药品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於博怀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於的犯罪事实均不表异议。但辩护人认为,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起,被告人於博怀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辽宁省沈阳市的“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的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已注册“万艾可”(“VIAGRA”、“pfizer”)商标的药片,再以每粒1.2至1.5美元的价格向境外销售。
1、2006年3月27日,被告人於博怀以每粒1.5美元的价格通过DHL的快递方式,向他人销售假冒药片30粒,并通过西联汇款方式收取货款7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