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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了四份购房合同,购房者却一份合同也没有正常吗?

    本月在胶州某小区购买了一个期房,30%首付已经交了,签订了四份购房合同,最终却没有一份购房合同给我。签订完了以后,售楼小姐把合同全收走了,说要到房产局备案,10多天办完以后再来拿合同。
    可是近20天过去了也没通知,打电话询问的解释是:开发商留一份合同,房产局留一份合同,由于是贷款买房,所以本属于我的另两份合同,一份要给银行(以后贷款下来给一份贷款合同),另一份要给抵押科(此前这个部门并没说要合同),而作为购房主体的我却一份购房合同也没有,这让我很困惑:既然那么多部门都需要合同,为什么不能多签一份或者两份呢?售楼处给出的解释是:不能,购房合同是房产局统一制式的,只能一式四份,不能多。
    我不是很明白,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吗?合法吗?我手里目前只有一个定金收据、一个首付款补齐收据和一个定房协议,到时候能作为收房凭证吗?万一开发商没有兑现它的承诺,我拿什么来维权呢?
    这属于胶州市的独有现象呢?还是全国都一个样?期待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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