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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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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2011-11-07 10:50:52)

标签: 杂谈 分类: 讲座

第一个问题: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调整范围,在技术上它是通过给合同
下一个定义这样的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这个条文说,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条文和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大同小异

其他组织是相对于法人来说的,因为法人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它就叫法人,例如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等等。同样是一个组织体,它没有取得
法人资格,没有办理法人登记,这个组织体在这里就叫作其他组织。这个其他组织,它首先要有一个组织体,还要有一定的经费、财产,还要选择一个负责人来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样的组织体可以在法院起诉应诉,其他组织又分为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最典型的就是合伙企业、合伙组织,还有联营企业。那个联营企业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它也就属于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一个公司下面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它也就是一个其他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怎么样理解这个条文?这个条文就是本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个基本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合同的订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不要式就是不要专门的形式,不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也算数。下面一句以要式为例外,这就是第二款的规定。法律上一说到例外,这个例外往往是重要的,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讲的不一样,首先要适用这个例外的规则。

(2)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有欠缺补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是合同的形式有欠缺,我们联系到本法第10条的规定,要是严格按照第10条的逻辑推论,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就不成立。但是考虑到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在现实生活当中,虽然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合同已经履行,甚至已经履行完毕,这样的情况如何来看待它呢?我们的法律需不需要强制地去使这些合同都恢复原状呢?不必要。考虑到合同毕竟只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目的一种法律形式,前面也讲到了合同自由的思想,所以在立法政策上就确立了这样一个思想。就是说合同既然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来签定的,法律上就应该尽量让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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