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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有望全国统一
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有望全国统一
2011年08月16日 投稿人:刘宏俊律师 点击:次
摘要:侵权责任法用医疗损害鉴定取代了既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侵权责任法用医疗损害鉴定取代了既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应该是首选,其次才是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委托医学会进行。
但此后江苏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由此之后,在江苏的医疗纠纷案件,除非医院同意,否则不可能再到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江苏高院的这一做法无异剥夺了患方选择社会鉴定机构的权利,也与最高院的原则相违背,应当予以废止。
日前,最高院已着手进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希望这一工作能纠正江苏高院的错误。
新华网杭州6月23日电(记者裘立华、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3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
据了解,针对医疗案件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卫生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奚晓明要求,各级法院也要加强研究,为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奠定司法实践基础。要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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