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程世峰律师成功案例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程世峰律师 > 成功案例 > 民商法 > 劳动工伤 > 正文
劳动纠纷的律师函作者:程世峰 时间:2011-03-09 查看(2)
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公司: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接受李敏的委托,指派程世峰律师处理贵司与其之间的劳动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我委托人李敏与贵单位下属企业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2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从1998年2月28日至2003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浙江省公司派我委托人李敏赴美国工作,费用由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承担。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于是委派李敏自1998年担任**国际贸易(美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在**国际贸易(美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李敏的相关待遇按照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后从1999年起,由于种种原因,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李敏应得的工资报酬、待遇。李敏为了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及贵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主张,但是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于2007年浙江海花(化名)有限公司在贵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公司组织下已经清理关闭,在李敏美国的工作签证2006年11月到期回国后,多次就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拖欠工资妥善解决的相关问题和贵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公司进行商谈,但是一直没有结果。2009年3月26日,贵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公司通知李敏,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领取相关生活补助费。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敏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李敏依法享有要求与贵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贵司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按时支付李敏劳动报酬,贵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李敏可以依法追究贵司的相应法律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依据法律规定,李敏完全有要求贵司按照美国当地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的权利,贵司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地美国的工资标准支付李敏应得的工资报酬。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依法应该与李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报酬的责任,直到贵司与李敏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敏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贵司如果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李敏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贵司的行为明显违约。李敏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司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贵司按照美国和中国相关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和要求贵司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及时支付李敏在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否则一旦引起纠纷,贵司除承担以上款项外外,还需要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如赔偿金、交通费以及贵司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等等。
四、郑重提醒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李敏协商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并协商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李敏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劳动仲裁,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答复,解决我委托人与贵司之间的纠纷,相关事宜可以与李敏或本律师联系,联系电话:13757192289。
特此函告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律师:程世峰
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