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书
民事案件风险代理
合 同 书
( )苏相诚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0号科技大楼三层
联系电话:0527-8431111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特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一、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诉讼标的额是 元,其中本金, 违约金
二、承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为该案承办律师,并授权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三、代理权限: 陈述案情,进行辩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于调解,作出和解承诺,代理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不委托代理项目应划除)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对甲方的生活隐私及商业机密不得任意泄露,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按时出庭应诉;
2、乙方代垫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诉讼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3、诉讼中乙方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4、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如发现甲方
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乙方有权中止代理;
5、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具代理手续,和相关证据原件;
6、甲方收到代理费用或与对方达成合解协议,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和返还诉讼费用。
7、乙方收取标的款扣除代理费用后,及时将标的款交付甲方
8、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有必要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有义务提供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全费用由乙方垫代。
五、代理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1、甲方为被告的(债务人),按为甲方挽回损失实际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2、甲方有原告的(债权人),实际执行诉讼标的中诉讼本金百分之二十和获取违约金的百分之五十两项之合计做为乙方收取的代理费用。
3、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未能为甲方挽回损失的不收取代理费用,所垫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代理费用的给付:
1、收取执行款首先支付乙方代垫的诉讼费用
2、由乙方领取执行标的款的,从领取执行扣留代理费用。
3、如是当事人直接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应在收到标的款之时三日内优先与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4、如甲方同意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以其它财产抵销债务的。从协议之日给付乙方代理费用。
5、乙方代垫费用由乙方所有,甲方协助办理领取、退返诉讼费用的义务。
6、在实际执行中分多批次给付标的款,视为先给付本金后给付违约金,
七、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代理任务已履行完毕,按起诉标的额依据第五条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1、甲方单方面撤回委托,变更委托代理权限,与对方自行达成合解协议,私自合解,自行撤诉或者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
2、提供虚假证据或不提供证据材料致使官司败诉。
3、诉讼中不及时提供代理手续或证据原件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本案本审执行终结(调解、案外和解或撤诉)时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