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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争议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争议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18 我来说两句(0条)




的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如果中铁三局公司因不懂有关法律规定而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尚且情有可原的话,那北京铁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明知本案不属于其受案范围而受理本案,显然是违法的。

二、本案属于地方法院的主管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包括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赔偿和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等。5

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其签订的《施工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权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定地排除了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的主管,故本案属于地方法院的主管范围。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从地域管辖上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故从地域管辖上看,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福建海天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合法正当的。

2、从级别管辖上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

(1)从诉讼标的上看,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亦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已经生效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争议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涉外的房地产案件、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6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为5,107,650元,已超过500万元,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作为铁路系统的基层法院,即使有权受理本案,也无权受理500万元以上标的额的案件,故其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2)从本案的社会影响来看,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北京地铁工程属于北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之一,此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北京地铁工程的进展及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北京市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整体建设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甚至也关系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特别是2003年10月9日北京地铁五号线崇文门站工程发生塌方事故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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