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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快速通道建设工程招投标案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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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快速通道建设工程招投标案的律师函 (2010-07-23 21:19:31)
标签: 法律 房产 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 通道 杂谈 分类: 信法为真
律 师 函
(川fr函字第129号)
致 四川A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SAN(CHA)快速通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就本次招商行为的合法性及委托人中选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磋商和协调。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B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听取了B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B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提供本律师函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招投标事宜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致函招商人:
一、基本事实
至今没有收到贵公司发出的书面的中标通知书。
二、法律分析
1、B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文件,具有形式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在确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做出新的审计报告以前,该文件具有形式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提供的财务报表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本次招标中贵公司对该文件应当予以确认。
2、评标后B公司得分最高,贵公司理应及时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若贵公司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取消B公司投标人资格,则依据“招商文件”的规定,该次招标将视作流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本案中,若贵公司认定B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要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则依据“招商文件”第15页第27项(文件第11页第16.3项等处也有类似规定)“两家及两家以上实质性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才能进行比选,只有一家实质性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视为此次招标流标”的规定,该次招标将视作流标。本案中,实际的投标人仅有B公司和中国C咨询公司,如B公司的投标资格被取消,将出现少于两个投标人的情况,则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将视作无效。贵公司唯有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才符合“招商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招标活动实际参与投标的企业仅有两家,这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实际参与投标的企业仅有两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不符。依照“招商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缴纳1200万元的“比选保证金”才能取得“比选申请人”(投标人)的资格。本此招投标实际缴纳“比选保证金”的企业仅有两家,及B公司和中国C咨询公司,实际参与评标的也只有这两家企业。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28条之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因此,本次招标的投标人数也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