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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B建设工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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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03-28 11:12:48)
标签: 杭州 下沙 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工伤 合同纠纷 律师 内部承包 施工合同 分类: 内部承包典型案例
原被告陈述:
原告上海A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租钢管、扣件等给被告。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钢管的租金按照每米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0.009元计算,扣件按每只每天0.005元计算。2、租金、装卸、运输、修理及材料费等,每月到月后8日内向原告支付,若不按时交纳,每日按所欠费千分之三计违约金。3、双方若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本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向被告出租钢管
只及套管24,880只。至2011年8月31日止,共产生租费1,518,110.3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过350,000元的租费,并归还了原告钢管458,812.1米、扣件216,085只及套管24,002只。故被告至2011年8月31日尚欠原告租费1,168,110.32元,钢管5,248米、扣件34,726只及套管878只未归还。根据系争合同约定,被告于租赁期内共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36,695.6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168,110.23元(暂算至2011年8月31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钢管5,248米、扣件34,726只、套管878只;若无法归还,则按379,296元赔偿(钢管每米18元、扣件每只8元、套管每只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36,695.65元,以每月租费为本金,按每日0.003计,自2010年2月9日暂算至2011年9月15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中的自2011年9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归还租赁物资之日止,按照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5元/只/天计算租赁物资的使用费损失。另明确截止2011年8月31日的总租赁费用为1,515,540.6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50,00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1,165,540.66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
1、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对于租赁行为存在书面约定,双方对于租赁物种类、数量、租价、租赁物的用途、租赁期限、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其中涉案的×××工程的总包方为上海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分包方为被告,被告租赁的钢管就是用于该工地。
被告对该份证据经质证后认为,被告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被告法定代表人翟a表示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也从未委托他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对于原告陈述的工程的总包及分包情况确认属实,其中沈志林是D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方是由陈桂明负责。
2、发料单一组,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其所需的钢管扣件,共出借钢管数量464,060.1米、扣件250,811只及套管24,880只,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被告对该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其要待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之后再行质证。
3、收料单一组,证明被告归还原告出借的钢管数量为458,812.1米、扣件216,085只及套管24,002只。
被告对该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所有数量待鉴定结论得出之后再质证,如果物资确实是用于涉案工程,那么被告也是不会否认的。
4、租费单一组及支票三份,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租价及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的钢管、扣件数量计算得出,截止2011年8月31日共计产生租费1,518,110.32元,被告支付了350,000元,尚有1,168,110.32元未支付。前期的租费单都是由被告方的工地人员签字。其中已经支付的350,000元中,50,000元是在2010年8月30日由被告直接支付,支票用途载明是租金;200,000元是在2011年7月7日直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支票用途也是租金,另外100,000元是案外人代被告支付给原告。
被告对该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以被告公司名义开出的支票确实是由被告方支付给原告的,但称被告公司会计把支票交付给哪个承包人代理人并不清楚。
被告南通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中出现的被告公章,已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书,要求对于租赁合同中出现的假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同时提供了被告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印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为翟a,其本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授权他人与原告签订涉诉的租赁合同。第三、原告与他人假冒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被告无关。该案所涉的相关租金应由他人及原告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暂停对本案的审理,待司法鉴定结论得出之后再进行审理。
被告针对其上述辩称,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与张a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与张a之间就×××1期住宅楼项目存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