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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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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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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建筑实务——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法律意见书

    作者:吴海成 时间:2011-06-11

     

    致:天津XX集团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集团委托,担任贵集团及下属17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指派我所房地产部吴海成律师全程对贵集团的相关工作进行跟踪和指导,现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和解决,以对来年法律顾问工作做相应的改进和提高。

    去年集团诉讼案件数量较前年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类型包括:与施工单位类纠纷;与业主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政类纠纷等。

    在处理上述具体案件的工作过程中,在贵集团各部门和子公司的协配合下,基本能够做到统一协调、分工协作,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相关机制的不完善,对部分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出现部分问题,直接导致该类案件进展缓慢,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为防范类似纠纷和及时处理此类争议,我所律师现根据近期出现的部分集团公司涉诉的典型案例,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集团各位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参考和斟酌,并请结合现实经验和类似情况提出相应的更改和补充意见,以备我们在工作中予以改正和落实。

                                      辑稿人:吴海成律师

                                      联系电话:15222598747

     

     

    正 文 部 分

     

    一、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前年和去年XX集团与施工单位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特征是部分案情复杂、诉讼标的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证据材料多、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及责任互相交叉等特点使合同纠纷不断,其中相当比例是工程款纠纷,业已成为集团法务工作的重心。

    1、典型案情

    现以河北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贵集团下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对该类纠纷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机制做一简析。

    2005年3月29日,贵集团与河北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7月30日,双方签署了《合同补充条款》,对部分细节问题做了约定。合同双方对河北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XX小区一标段工程进行了约定。

    在最终的结算过程中,河北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实际的结算总价不予认可,其认为全部工程的建筑、装饰费用和因设计变更、工程增加项目等增加的造价和贵集团提供的材料高出市场价的差价等,在双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因此成诉。

    2、涉诉合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1)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签程序

    ①问题举例:

    由于贵集团采用的是天津市建设委员会统一提供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范本合同主要参考我国建设部统一的范本合同,由于该范本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协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利益,部分条款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

    同时由于填写该范本合同时比较简单,且对部分容易涉及纠纷的事项没有预先设计,在产生纠纷时,贵集团对于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没有统一的追究条款,容易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②解决建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重新草拟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合同,如采用范本合同,应当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并及时备案;杜绝手写合同,所有合同中需要填写部分一律机打;不能图方便,导致对于非主要条款应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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