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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二)

  第二年,王倩和张旭就有了爱情的结晶——女儿贝贝。贝贝的出世,使得他们的生活又增添了几分色彩。由于女儿的到来,住房成了问题,租的房子毕竟不是属于自己的,存在诸多不便,他们决定先借钱买房。王倩的父母知道小两口决定买房之后,主动拿出了多年积蓄资助他们。没过多久,王倩和张旭住进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安乐窝”。

  这时张旭就不让王倩去上班,只让她带好女儿。张旭也辞职干起了自己的生意。开始的时候,张旭在集贸市场做服装生意。虽然很累,但是收入也比当司机的时候高了许多。看到丈夫整天早出晚归,王倩心里很是感动。在女儿3岁的时候,王倩从老家找了一个叫小丽的姑娘来帮助带孩子,她自己也做起了生意,经营了一家书店。张旭这时候已经放弃了服装生意,干起了家电生意。

  张旭的生意越做越大,他们有了私家车,经营的摊位也扩成三个。可能由于王倩压根儿不是经商的料,书店生意赔了以后,又开过一家美容院,惨淡经营了大半年后也关了门。在张旭的劝说下,她又回家当起了全职太太。从前的保姆小丽也已经离开了他们家去帮助王旭照顾生意了。王倩每天除了收拾收拾家务,接送孩子上下学,就是逛商场,找朋友打麻将,总之很悠闲,对丈夫生意上的事也从不过问。

  “幸福”的生活就这样一直过着。直到有一天一个朋友告诉王倩,张旭和小丽的关系有些不正常,这才触动了王倩的神经。她猛然想起,小丽早已经不再叫张旭叔叔,而总是以“张哥”相称。这件事伤到了作为女人最脆弱也是最不能接受的部分。于是,王倩在确认了事情的真相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王倩认为当初她父母耗尽所有积蓄的买房款应该如数返还,不应该列为共同财产,而上了法庭后,王倩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像中的那样简单。

  律师支招: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同案件,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王芳律师。她认为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在王芳律师看来,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产权之后要明确价值。王律师告诉记者,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王律师认为,最后应该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同时,王律师告诉记者,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王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情形是,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怎样分割?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王律师认为,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王律师表示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王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向银行的借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

  据王芳律师的办案经验,在她所代理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使用权。”

  王芳律师表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也就是说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如果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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