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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人名义出资购房引房产纠纷
银行规定超龄人员不得贷款,为能得到银行贷款,雷某某买宅基地时借用了他人的名义,产权也为此登记在了他人名下,为此引发了一起房产之争。
近日,宁明法院调结了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原告农某诉称,其与被告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一幢三层楼房,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10万元是用于建房,另外10万元借给被告雷某的姐姐雷某某做生意。被告雷某某投资18万元,故该房屋产权属原告与两被告共有。现因原告与被告雷某感情破裂离婚,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证件的名字虽然写的是被告雷某,但该房屋的实际投资人是雷某某夫妇。因当年建房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规定超龄人员不得贷款,为能得到银行贷款,在购买宅基地时以雷某的名字办证,为了防日后有纠纷,雷某与原告还签订了“建房投资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理由。
在了解案件原由之后,此案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解是最佳解决方案。主办法官遂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主办法官充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从不同角度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解此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明辨是非、进行换位思考,本着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态度促成此案的妥善处理。经过主办法官悉心的调解,各方终于打破坚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雷某即时支付原告农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00元;座落于某县的房屋归雷某某所有;雷某、农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由雷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