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建筑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曾X与张X建筑承揽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202号  

上诉人曾X因与张X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X及委托代理人赵斌,被上诉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春季,被告通过原告二哥介绍由原告为其建房,房屋设计及建房材料由被告自己提供,原告只负责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为两间上下二层半。2006年9月房屋建好,2007年农历2月10日被告搬进房屋居住至今。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进行施工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钱1357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来被告告知原告房屋角漏水,原告也去进行了修理。2007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又付给原告工钱2000元,下欠11570元,被告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不付,原告诉到法院。原审认为,原告为被告建房,双方形成建筑承揽合同关系。房屋交付后,被告已搬进居住,双方也进行结算,通过结算,双方又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结算数额付给原告应得报酬,原告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认为房屋建筑有质量问题,因双方结算认可,结算时被告也未提出,被告以此为拒付原告工程款于法无据,被告可另行起诉。原审判决,被告曾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X人民币11570元。  

曾X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X未作书面答辩,二审庭审中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X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给上诉人曾X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进行结算,上诉人曾X搬进居住后又给被上诉人张X出具欠条一份。原审依据欠条判决上诉人曾X清偿拖欠的工程并无不当。上诉人曾X上诉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曾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