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

一、违章建筑概念、范围、确认部门、形成原因

  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它主要设置在道路两旁、市郊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上,以供经营、租赁居住使用。根据规定,违章建筑的确认权为土地管理部门。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住宿矛盾尤为突出.一些人经不住租金诱惑,于是村村户户争相仿效.各搭一处。有些农村外来人员的人数已超过当地居住人口.同时.各类商贩云集于此进行交易,政府部门为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而又能相对集中进行管理,便在道路两旁搭建临时摊位,这也是违章建筑成因之一。

  其次,综合治理部门为解决“两劳”人员就业,鼓励他们自食其力生活.便要求有关部门。见缝插房”,使许多居委旁、里弄口、巷子底出现各类杂货店、烟脂柜、熟食铺等违章建筑。

  由于缺乏管理及租赁双方人文背景差异,极易引发矛盾,产生纠纷后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具有效产权凭证,许多法院以违章建筑为由不予受理,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种类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的纠纷与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两者在法律关系上是有区别的。违章建筑纠纷大多为邻里间通风、采光、通行等事宜,一般以妨碍他人日常生活权利行使为特征。而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则以租赁使用、合约终止、迁让、损害赔偿、分家析产等涉及经济内容为特征。

  就违章建筑而言,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违章建筑人,侵犯的客体是城市建设的规划性,内容则为违章建筑物。而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则不同,租赁纠纷的主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租金),内容为租赁使用事实;合约终止迁让的法律关系与租赁基本相同;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是违章建筑所有人与侵权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内容则为损害的事实;分家析产 ( 多为离婚案件 ) 的主体是共有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其内容为违章建筑物。

  许多法院对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予处理,理由是租赁、迁让、赔偿、分割均属于给付之诉,而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成立。违章建筑无产权凭证,故确认首先不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4 年就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起诉与受理问题上曾明确,违章建筑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笔者认为这种不予处理的理由是错误的。首先,最高法院的意见仅指违章建筑本身引起的纠纷,并未包含其他涉及财产内容的纠纷,这是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本身无权认定建筑物违章与否,同时违章建筑这一概念本身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只有当它的管理部门明确处理意见后,人民法院才能根据事实依法予以裁判。其次.我们姑且不论违章建筑所有人不能用合法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社会效果及实际导向作用如何,就是从法理角度讲不受理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也是缺乏依据的。

  应该讲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但确认之诉成立的标志是否只有产权凭证,这是可以探讨的。证明事实的证据,按照我国民诉法规定,有七种,书证仅是其中之一。就租赁、迁让、赔偿、分割而言,只要能证明该建筑物在其合法占有的地域内 ( 政府所属辖区、私人拥有宅基地,由其出资 ( 不论资金来源 ) 建造,当可认定其为所有人。有观点认为,既然是违章建筑,因此也就不存在所有权问题。根据民法物权理论共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只要是物.就有所有权 ( 无主财产例外 ) ,不是国家、集体所有,就是个人所有,也只有在所有权明确前提下,才产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分离状态。再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看,虽然只明确失去时效,未允许取得时效,这是特例,但就物权而言,一方失去时效,丧失了所有权。另一方必然取得时效,获得所有权.否则,一旦受到第三方侵害就缺乏保护的依据.从这意义上讲.不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状态。如果真有所有权处于空白点的物,那么,人人又成了该物所有权者,这是违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这一重要法律特征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产权凭证与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权凭证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种书证,是困家对合法产权的确认,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为了维护不动产的正常流通,有利稳定、规范管理,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要有产权证或其他相应凭证,但这也正是所有人对其财物行使四权分离的意义所在,也是产权凭证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