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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案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案例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也接到了许多这方面的咨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小孙夫妇于2000年5月16日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在2003年女方父母出资102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并且买房子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如果离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是否分割?

 律师解答: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倒签《赠与合同书》,在对方不认可《赠与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书》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受赠与方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2、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典型案例:小李与妻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 1月 3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小李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为贷款。向建设银行贷款20年,在婚前的时候除首付款外小李个人还贷10万元,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20万元,房屋经评估现值为180万元,现尚欠银行贷款60万元,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产权、婚后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小李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小李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3、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两人2008年4月份结婚,在去年8月份男方家出资5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离婚,这套房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按份比例进行分割。

4、婚后一方赠与房产份额但未到房管局登记,赠与方反悔如何办?

典型案例:小张2007年谈恋爱的时候,男朋友自行出资在旅顺购买了一套房产,男方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与小张一半。2009年8月份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男方不想将房产给小张一半了,小张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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