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双倍工资该不该支付?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双倍工资该不该支付? (2010-04-05 09:08:04)

标签: 案例 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 原告 劳动纠纷 北京 分类: 沈律师劳动法文集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案件类别:双倍工资争议

签字工作总结表明所有员工劳动合同都已签订完毕,其再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吗?

——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评析

【该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一)王某作为行政主管亲笔签字的“所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完毕”的工作计划表是否能够作为公司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二)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王某有权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吗?

【该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双倍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  行政主管  劳动纠纷

原告(仲裁申诉人):王某

被告(仲裁被申诉人):北京某公司

    一、该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职工。 20081027日,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200939日,王某以北京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结算200812月欠发的转正工资1000元,及支付200911日至200939日的工资。

二、该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

项:“北京某公司及总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完毕,至今所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完毕”。王某认可落款签名为本人。北京某公司主张王某于200812月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职另外一家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北京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0812月起就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职于另一公司,但是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北京某公司未向仲裁委提供王某的工资发放情况,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发放了王某工资。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卡、录用通知等证据,仲裁委认定王某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工资5000元每月。北京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0911日至39日的工资,且应支付王某200812月欠发的转正工资1000元。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王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北京某公司提供由王某签字的《每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显示所有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因此北京某公司不存在故意与王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王某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证据、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半个月经济补偿金2375元于法无据,仲裁委不予支持。2009713日,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

一、京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11日至200939日的工资9195.4元;

二、京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转正工资1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