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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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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辩护词

2007年02月07日    投稿人:胡美霞律师    点击:次    

摘要:交通上事故认定书错误,被告人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剥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不予采信。

李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起诉书中指控:“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驾驶蒙带挂大货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 某处时驶入逆行道内,在返回原车道时与相对方向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北侧某人驾驶的 面包车相撞……。” 
    这一指控,疏漏了一个重要情节,而恰恰是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情节,那就是 “出事前的有关情况”。被告人作为一名有着丰富驾驶经验的司机,为什么要占道行驶?本案中究竟是“相撞”还是有一方“被撞”?着重阐述如下:
    1、根据案卷中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事发前道路北侧有一自行车行驶,且根据当时的路况《现场勘查笔录》载明“路面两侧有0.9到 1.6m不等的冰雪覆面。”该自行车又在冰雪内行驶,车道总宽为 3m,也就是说剩余不到 2m的空间,对于被告人的货车根本无法通行,被告人为了避让占道的自行车,在无奈的情况下,才居中行驶。对这一客观事实应予认定。
   2、《道路勘查笔录》中确定事发“道路中心施划有中心白色单虚线”,也就是说,左侧是可以依法借道通行的,或者说是被告人在当时的路况下是允许依法占道行驶的。
   3、从《现场勘查笔录》及《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均可以证实,被告人避让自行车借道通行后就立即驶回原车道,并且是在返回原车道后,对面行驶的面包车突然驶入被告人所在车道,撞到了被告人的车上。对此紧急情形被告人当即采取了制动措施(《现场勘查笔录》中证实被告人采取刹车致使路面留有四十多米的刹车印),可见两车不是相撞,而是面包车首先撞击到被告人的车上。

    综上所述,事实是,被告人避让占道行驶自行车,正常借道通行,在被告人驶回原车道后被相对方向驶入道路北侧的面包车撞击,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起诉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起诉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是在避让占道行驶的自行车而在道路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行驶的,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驶回原车道,不具有过错。而认定书对于被告人避让第三人的正常合法行为认定为违章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被告人当时车速为50迈左右,证人亦可证实,而交警队的技术鉴定结论却为70多迈(km/h),被告人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交警队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鉴定书复印件,造成被告人无法申请重新鉴定,剥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综上可见,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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