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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诉被告乙离婚纠纷案被告民事代理词

 

原告甲诉被告乙离婚纠纷案

被告民事代理词

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是牢固的!

199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被告经常在工作单位接原告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很快就举办了结婚仪式,说明了他们之间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境界,为了出行方便双方事后又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被告为了牺牲自己与原告的生育子女的权利,不顾家人反对,全心全意抚养原告亲生女,并毫不保留花自己的积蓄,送刘薇到最好的新东方等学校读书,将其从小抚养教育到成年前后花费将近20万余元。这也说明了被告对原告夫妻感情升华的结果。  

二、婚后不久被告在运西村购买了农村房屋,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很融洽。

婚后购房行为证明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的表现,这也说明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没有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维系其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了近20年,且共同抚养了原告女儿,夫妻感情牢固稳定。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的种种离婚理由不是客观事实。正常夫妻也有偶尔发生争吵,但都事出有因,争吵等目的只是期望共同履行家庭义务而已,夫妻间出现争吵是很普通很正常的情形,有争吵不等于就感情破裂;本代理人认为对其缺点给予宽容,努力支持其开拓改正的机会,不能说对其没有感情。但原告罗列了非人想象的虚假离婚理由,原告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原、被告婚姻现状、债务处理意见

被告长期以来遵照原告要求在家里附近工作承担起抚育孩子、料理家务,牺牲了自己的外出工作机会,为协助原告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将自己的美好光阴全部奉献给了原告,被告因缺少一技之长难以自谋生计,如果原告单方要求离婚,因被告在孩子抚养花费和精力较多以及现在的身体状况,财产分割上也应当照顾被告,并保障被告老有保障,具备今后单身基本的生活条件。

被告是一老实单纯的老人,谋生能力差,而原告与被告相比而言年轻有为,谋生能力强,如果离婚被告会遇到生活困难,被告依法应当给予帮助照顾。孩子已成年,如被告赡养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至于看病等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属于婚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目前身体存在重大疾病,在这个时候原告提出离婚是不适宜的,违背了夫妻间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被告代理人: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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