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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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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可以要回吗? (2012-10-19 12:39:24)
标签: 即墨律师 即墨婚姻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赠与合同 附条件合同
此次参与律师在线节目的律师: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孙振华律师,联系方式:133 3501 9285 88512927
主持人:生活中的法律,法律中的生活,今天还是请孙律师通过案例讲解生活中的法律:
严某有两子,长子严甲、次子严乙。严乙生来患有智障,生活自理能力差,但可以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在亲属开办的工艺品厂里装车,每月收入1000元。2002年1月6日严甲结婚。严乙一直未婚娶。随着严某夫妇年龄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2008年5月15日,严某夫妇决定,与长子及儿媳邵某订立家庭立约:严某夫妇将坐落于市南区的一套房子赠与严甲,但严甲必须抚养照顾其弟严乙至死亡,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撵其出门;否则有权解除合同,撤销赠与,收回房屋,4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捺手印,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协议签订后,严乙搬进严甲家中居住,严乙每月将收入交由大嫂管理,两年内相安无事。2010年6月,亲属开的工艺品厂倒闭,严乙失去了工作,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大哥大嫂开始嫌弃弟弟,打骂、给脸色看、不让吃饱等事常有发生。终于有一天,严乙忍无可忍,动手还击,大哥强行将其赶出家门,再不让严乙回来。
严某夫妇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四方的协议,撤销对严甲的赠与,收回房屋。
案例介绍完毕,孙律师,案例中严某夫妻赠与严甲的房屋,可以要回吗?
孙律师:严某夫妇在赠与长子房屋的同时,与长子、儿媳签订了家庭立约,并经公证。该家庭立约上附了一个条件,即严甲必须抚养照顾其弟严乙至死亡,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撵其出门;否则有权解除合同,撤销赠与,收回房屋。这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主持人:孙律师,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您能给听众朋友解释一下这个法律概念吗?
孙律师:好的。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所附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约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人们对尚未发生的事件或行为难以预料或者不确定。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协议确定附有条件以及所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属于任意性条款,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或有损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一方也不能用所附条件剥夺他方的合法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对李四说,只要李四考上清华大学研究生,张三就嫁给李四。李四经过努力,果然考上清华研究生,李四要求张三嫁给她,张三不从。法律当然也不能支持李四。这个小案例中所附的条件就属不合法,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解除。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或终止法律效力。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合同内容。
主持人:相信孙律师刚才对附条件合同概念的解析,听众朋友已经有所了解了。回到本案例中来,在这个案例中,是因为严某的赠与合同附了条件,因此可以撤销,向长子严甲要回房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