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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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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状作者:朱晓冬 时间:2010-12-28 查看(1487) 评论(0)
上诉状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已经生效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结论相违背。
二、本案是在争议第一个五年承包期的共同经营权还是第二个五年的承包权,以及马上开始的第三个五年的承包权,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三、承包费用一直是蒋宜太支付的,承包人是蒋宜太。
蒋宜太支付了从2006年至2011年的第二个五年承期承包费。而蒋升太没有支付2006年第二个五年的承包费。蒋升太说因为村委会欠其集资款、工资、等5000余元,所以自己要求顶替为承包费,村委会没有同意,蒋升太也没有交纳现金。这也说明村委会拒绝认可蒋升太是承包人,事实上蒋宜太是承包人,并交纳了承包费。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没有交钱就不应当享有权利,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没有交钱的蒋升太最后享有了13.5亩的共同经营权,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四、判决结果与蒋升太一审诉讼请求也自相矛盾。
蒋升太自己认为自己种植的田地位置明确,亩数是7.87亩,也认可蒋宜太所种植的田地位置和亩数,是井水不犯河水,自己种植自己的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共同经营13.5亩土地,而驳回了蒋升太确认承包经营7.87亩土地的诉讼请求,这不是自相矛盾的结果吗?没有确认7.87亩的种植经营,又如何认定共同经营13.5亩土地,那么请问一审法院,这两家人各自种植的田地位置是哪一块,又如何进行劳作、收获和分配劳动成果?又如何进行共同经营承包权?
五、不知道一审判决是凭据什么认定为共同经营关系?
法律规定共同经营是指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共同做某事,并就合伙经营期间的风险和收益共同承担。但是本案中蒋升太和蒋宜太两人不存在合伙关系,没有合伙关系一审判决却认定为共同经营,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六、蒋升太伪造合伙协议,欺骗法庭。
七、一审判决错误理解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的合伙协议,没有蒋宜太的签名和手印,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就证明没有合伙关系,就不应当认定共同经营关系的存在。其次的分包关系,因为蒋升太没有向蒋宜太支付任何承包费用,所以也不存在分包关系,就上述两点,蒋升太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详细查清本案事实,将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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