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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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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作者:熊克珍 时间:2012-08-16 查看(266) 评论(0)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农村房屋买卖民事行为,法庭总结三个焦点问题。
二、 主要代理意见
(一) 原告主体资格是张XX而非崔XX。
(二)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合同生效以原告煤矿岀煤为条件,如果不岀煤则不生效,如果岀煤则合同生效。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多次提到,原告非法开采煤矿,可见被告明知原告非法开采煤矿,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条件,所附条件为原告非法采出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原告所附条件成就还是不成就,合同均无效。即岀煤了,因条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岀煤,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
(三)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论说:“被告年年向原告要余款,而原告并未向被告要购房款。”恰恰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均不知道合同是无效的。均自认为合同双方签名并经村委会盖章就有效,就应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双方不知道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尤其是原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四)被告主张原告开矿造成房屋维修经济损失属无效反驳,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反驳是种消极的防御方法,是否定原告提出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权利。
反诉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是以承认本诉存在为前提,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不但要求判决原告败诉,而且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求。
被告主张原告开矿造成其房屋维修损失,既不是消极防御,也不是否定原告诉求,而是积极进攻,提出自己的诉求,从而判断得出被告反驳无效。由于被告没有反诉,对此主张不应合并审理,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也不应追加被告诉讼请求,被告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或与原告调解和解。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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