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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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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赠购房款,离婚应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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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可能会涉及该笔购房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首先应当确定该款的性质。

  首先,如果是借款的话,那么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当然的需要返还父母。如果是赠与款的话,那么就要看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若仅仅是赠与一人,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父母赠与购房款目的在希望夫妻能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张小姐若是仅为婚后取得财产后而离婚的,显然违背赠与合同的目的,法律上来讲,被赠与人存在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针对赠与行为是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的。

夫妻婚内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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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精神病妻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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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患有精神病,不过,并不是特别严重,没发作的时候,与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1年前,经人介绍,隐瞒了病情的陈某与刘某结了婚。婚后不久,陈某精神病复发,折腾了几个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分析: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承担的不是扶养义务,而是帮助义务。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一旦离婚,扶养义务就此终止,同时转化为帮助义务。本案中,陈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刘某应当给予的是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暂时性的,扶养义务却是持续的,甚至是终生的。刘某与陈某的婚姻仅持续1年时间,陈某的病情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要让刘某为这1年的婚姻背上一辈子的扶养负担,显然也不合情理。

二、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因子女结婚而终止。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产生,只要这种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抚养义务就必然延续。当然,在该子女与他人缔结婚姻,配偶的扶养义务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竞合时,父母对该子女的抚养可能处于休眠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并不妨碍该子女向父母提出付给抚养费的要求。就本案而言,虽然陈某的父母对女儿负有抚养义务,但裁判文书中不应对此作裁判,因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能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在本案中,法院只需判决刘某给予陈某一次性经济帮助即可。此后,如果陈某生活困难,或者其父母无力抚养,那属于社会问题,应当启动社会救助机制,通过社会的共同关爱来解决。

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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