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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丢失,该如何补办?
案例分析:我是外地人,2005年在百合山庄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产公司说等房子卖完了就可以办产权,可住了6年了也没消息。前段时间我儿子把房子的合同拿到学校搞丢了,找开发商他们也不帮忙补,这么大的房子现在就剩下一张发票。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呀!
律师解答:关于合同丢失事宜,请核实房地产交易所是否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已办理登记备案,可以至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合同的内容。除此之外,建议尽量与开发商协商补办。如前述均不能实现,发票中如体现具体房号、并明确是购房款,且有房屋交付手续等,则也可证明您购买了此房屋。
关于产权办理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您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
另外,您需明确所购买的该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产房”,如是“地产房”则不受法律保护,您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责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李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