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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行政许可违法


    2002年1月,市民管某向市某审计事务所出具一张资信证明要求验资。该事务所在未实际验资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某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的验资虚假证明。同年2月,管某凭虚假的证明,到市工商局申请设立xx公司并获得了营业执照。2003年1月,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以其虚报注册资本为由,撤销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公司的设立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在本案例中,管某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的材料,用虚假验资证明获得了市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例中,市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管某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严肃对他进行了法律教育:“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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