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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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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1-09-08 19:56:58)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商文件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于它具有行业性管理和专业性审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须要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担负起这一工作,履行好这一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揽或包办代替这一职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通过多年的审查、把关和执法实践,使我们从中认识和发现了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利的一些因素,现作以下阐述:
一、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无统一目录作参考
这里主要是指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提交的许可证件或文件,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早在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就以第41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共计500项。2005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651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了保留,按说行政许可统一目录已经很清楚了,再无须作进一步的要求。但是,当行政许可项目之间有了互为前置审批的关系时,统一目录中并未就此予以注明,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的是明确的,有的也不明确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申请时,把的是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最后一关。因此,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尤其较多,需要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也自然较多,如果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统一目录,势必在准入审查中发生漏洞和疏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本身就是动态变化的,既有不断新设的,也有不断废止的,加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实施机关多、管理项目多,使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全面熟悉和掌握涉及工商管理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遇有特殊情形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执法人员则更是难以了解和掌握;二是除去前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外,还有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于涉及的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其专业性也就很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那些属于前置、那些属于后置,根本无法弄清,极易造成混淆;三是常遇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执法人员自然很熟悉,不常遇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由于没有统一目录作参考,行政执法人员可能因不了解、不清楚、以及麻痹等原因,在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时极有可能造成疏忽,致使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前置审批许可文件或证件而未要求其提交,或者错误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不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进而错误的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由此形成了越权或违规审批等问题,并产生了不良后果而被追责。
二、某一行政许可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易掌握
几乎每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又包含有更为细化具体的审批名录,名录所涵盖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比较繁杂,常遇的名录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易于掌握或熟悉,不常用的则不易掌握甚至不知,涉及到申请某一具体经营品种或类别是否属于审批名录中列入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并包含那些具体内容时,核准登记人员更是一头雾水,如: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时,那些产品已纳入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管理名录范围,哪些产品尚未纳入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管理名录范围,不要说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易掌握,就是主管该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也未必十分清楚,仍需从纳入管理的审批名录中查对,才能弄清楚申请人申请经营的事项是否纳入了管理名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已遇到过此类问题。同时,由于某一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它所包含的具体细项也是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其主管部门也在不断更新和掌握,作为工商部门更是“隔行如隔山”,无法弄清某一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是否纳入了名录,更不可能准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又如何去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呢?
三,一些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文本格式无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