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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应该有谁支付

  本报记者 王发全、苏斌

  近日,新疆奇林电子有限公司状告乌鲁木齐市乾丰信息有限公司一案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和偿付利息,并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在乌鲁木齐乃至新疆法律行业及舆论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谁该支付你的律师费?成了所有律师、当事人及准备打官司的人们挥之不去的心结。一个似乎早有定论的规矩,现在成了众说纷纭的争议问题。

  日前,记者采访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欣律师,他是此案胜诉方的代理律师。

  赢了官司不能输了律师费

  记者:请问您从事律师工作十年来,您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呢?

  张律师:大概是从一九九六年起吧,主要是在律师实践中发现,有许多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赢了官司,但最后的结果却还是输了律师费。例如:有报道说,一位胡先生因周转资金,向曾先生一次性借款近10万元,并向曾先生打了张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1999年1月,胡先生提前向曾先生还清了借款。还钱时,胡先生称欠条没找着,于是,胡先生要求曾先生给了张证明条,证明欠款已还。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2月,曾先生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胡先生接到传票后,费尽周折才找到那份证明条。更出人意料的是,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曾先生就撤了诉。胡先生有种被愚弄的感觉,为了这起官司,他没少费精力,还花去了1万元的律师费,他认为这1万元应由曾先生来承担。

  类似胡先生的这种情况不胜枚举,许多当事人只懂得初步的法律常识,难以胜任诉讼活动的要求,尤其是随着实体法的日益丰富,程序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诉讼主体、举证责任、法庭辨认等问题都要求一定的法律知识,于是当事人便聘请了律师。既然聘请律师,就必然要花代理费。那么,代理费是由聘请人自行负担,还是由败诉方负担?

  对这个问题,我做了专门的探究,我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律师费应该有败诉方承担。由此,我从一九九七年开始,便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基本上都将律师费作为损失之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地提了出来。

  记者:七年来,法院有没有支持你的请求?

  张律师:没有,其中一部分是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予以驳回的,还有一部分干脆在判决书中回避了这个问题。

  记者:您是否一直都在坚持?

  张律师:由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用,这对恶意违约者而言,显然是一件十分开心的事,对有过错的强势群体而言更是一种诉讼策略。由谁来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很多弱势群体在与强势群体诉讼时,承担了巨大的诉讼压力。也由此造成了许多的国家行政机关,强势群体等不怕法律,不怕诉讼的不正常的心态。例如许多的房产公司在与购房者,被拆迁户诉讼时,靠一个“拖”字就将很多的伤天害理的事化解与无形。也给许多行政机关在违法行政后,逃避法律监督和纠正创造了条件。很多下岗职工等,自谋生路,但经常被行政机关违法处罚很多人想打官司,但就是请不起律师。相反,强势的群体却由于财大气粗,有的是慷国家之慨,可以请最好的律师和你斗。所以,仅仅一个律师费自己负担实际上就蕴含着极大的不公平,有违法律的正义。

  请律师不是奢侈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的支出不应由败诉方承担,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会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的,即使当事人不请律师,人民法院也会秉公依法办案,当事人是否请律师对诉讼结果影响不大,请律师完全是一种不必要的奢侈行为,律师费自然就应是谁请谁承担。你对这种观点如何认为?

  张律师:的确,不请律师,法院也会秉公办案,但问题的实质是,你不请律师,你就必须亲自写诉状,亲自调查取证,亲自送达,亲自到法院催案子,亲自干许许多多本来根本不需要干的事,付出许多额外的精力,物力。请问这是不是一种付出,是不是一种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是由于过错方造成的,那么,他该不该赔?在我国,这种无形的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而在我国又没有法官的自由心证,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赔偿。那么,即使法院秉公断案了,但你能说公平与正义在我国的司法文书中得到完全体现了吗?

  而且,由于现在法律规定,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请律师,谁去做取证的工作呢?

  由于法院的条件所限,许多案件,如果律师不参加,即使法院要秉公断案,也会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无法保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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