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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审结西康铁路二线建设工程重大合同纠

现场勘查

施工现场

  华商网安康讯(通讯员 刘峰强)6月8日,旬阳县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翊能就国家铁路建设重点工程西安至安康二线新苟家山隧道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折价补偿被告吴翊能工程款4085691.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西安铁路局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签订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将改建铁路西安至安康增建二线XKS-3标段交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1065天。2010年5月20日,吴翊能以挂靠福州信务通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公司西康二线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承接了改建铁路西安至安康增建二线XKS-3标段新苟家山隧道工程,其工程队被编为隧道四队。吴翊能组织施工人员、机械对西康二线铁路DK182+513~DK182+839段新苟家山隧道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8月18日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公司西康二线项目经理部二工区(以下简称二工区)出具了由其签名承诺履行劳务作业合同的书面承诺书。涉及XKS-3标段新苟家山隧道工程的劳务作业合同书,甲方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经理部二工区,乙方为隧道四队。合同书中的甲方二工区和乙方吴翊能均未在上述劳务作业合同书上签名、盖章。

  吴翊能在新苟家山隧道施工至2011年1月16日,双方因工程劳务单价发生纠纷,吴翊能工程队停工。吴翊能向中铁十九局、西安铁路局等多处发函(报告),要求增加工程价款、拨付民工工资。2011年4月24日、5月12日,二工区两次书面通知吴翊能,要求其工程队复工,吴翊能拒绝复工,并以钢架等障碍物堵封新苟家山隧道洞口。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劳务作业合同对被告吴翊能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认为按劳务作业合同其应付吴翊能工程劳务款总额为3210285元,抵扣小型材料款1335278元、工人工资2198701.50元、水电费等174019元后,已超付吴翊能工程劳务款497713.50元。经旬阳县人民法院审核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吴翊能拨付款项的凭证,截止2012年1月6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西康二线项目经理部二工区已支付给被告吴翊能人民币2196412.90元。

  2012年3月19日,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吴翊能严重违背双方协议、拒不执行工作指令,超过约定工期不能完工为由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解约诉讼,并申请对吴翊能堵封新苟家山隧道洞口、阻碍原告正常施工的行为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2)旬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吴翊能拆除封堵新苟家山隧道洞口的障碍物,停止阻碍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组织施工。2012年3月31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清除了吴翊能工程队所设障碍物,将吴翊能的机械设备清退出施工现场。执行过程中,吴翊能工程队管理人员拒绝接收清退出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其电焊机、空压机、切割机等机械设备登记后交由原告委托当地村民郭远霞临时代为看管。执行过程中,法院还将吴翊能工程队从二工区领取的未用材料(包括防水台车、开挖台车、栈桥等)等列表登记后移交给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接收。因吴翊能未能及时接收机械设备所产生的看管费用,自2012年4月1日起应由吴翊能承担,计至2013年5月底,计49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翊能申请对其已完成的新苟家山隧道的洞内工程及洞外附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2012年9月14日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1月22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蓝鉴字(2013)第0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吴翊能所完成隧道工程总造价为7592785.35元。2、附属及变更工程造价:(1)正常建设施工部分附属工程费已在正洞工程造价内以施工措施费形式计取,非正常的如重复建设、材料、设备和机械的多次转运等费用未计。(2)施工变更及其他施工补偿部分,依据中铁十九局2011年1月15日签认量为准,其费用为121.96万元,该部分费用由法院依据双方举证资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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