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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该在什么时候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工商办案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内部审批文书,过去,由于国家局没有统一的文书使用规范,各省、市都根据各自的理解制定有相关使用规范。在使用文书时,有的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放在核审后、下发告知书前使用,有的将文书作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审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从以上两条来看,并不能确定该文书的使用。根据国家局《新编文书使用规范(手册)》的文书说明来看,在核审后、告知前审批应该使用《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审意见可在备注栏注明;下发决定书前,应该使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当是最终做出处罚决定之前的内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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