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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行动
是指医患两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办法而引发的争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作者: 编辑:yan 【金百分考试】 【】 ,回护医患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进,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事情,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http://
促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事情规范化建设,应当连结预防为主、偏爱公道、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事情的领导http://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事情中的重大问题,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列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途径http://
加强对医疗机构外部治安守卫事情的监督指导, 本行动所称医疗纠纷http://
适用本行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推荐专题:最新热点新闻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履行社会任务, 第七条 医患两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孕育发生后http://
规范医疗服务价钱办法,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http://
客不雅观合理报道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监督管理http://
保护医疗秩序http://
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事情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事情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侵权任务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变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业余性人民调解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钱监督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法打击损害医务职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侵扰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办法,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制定本行动,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州里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应当共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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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事情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