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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异常反映致耳聋 法院调解化纠纷

  2013年5月21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辽宁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承担责任;原告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6月20日下午,原告小强(化名)被狗咬伤后立即到疾控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当天下午即出现高烧。家人当即向医生说明,被告知属正常反应,可自行缓解。6月27日,原告第二次接种狂犬疫苗,次日便出现高热、耳鸣、恶心、呕吐等症状。为此,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仍不见好转,最终造成左耳耳聋。

  法院另查明,疾控中心使用的疫苗系辽宁某公司生产,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辽宁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事故经六安市医学会鉴定为属于注射狂犬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构成三级戊等损害。辽宁某公司系公司是一家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小强所接种的本批疫苗是合格产品。

  花季的小强遇到这样的事情实属不幸,法院的调解为小强带来了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这样的结案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的达到和满足了原被告方的要求和期望,此案的调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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