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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临盆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行动(安全监管总局
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依据分歧情况,按照其规定http://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办法轻微http://
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并送达当事人,应当遵循偏爱、合理、公开的原则,收集有关证据http://
依法追究刑事任务;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临盆经营单位的次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临盆管理职责http://
听证应当公开入行http://
合并处罚http://
第五十条 临盆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职员弄虚作假http://
举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应当容许,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临盆行政执法职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办法的,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按照《临盆安全事变报告以及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查封、扣押,以销售收进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临盆中介、租赁等服务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现实以及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编制以及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擅自启封或者利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变隐患和其它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变先兆或者已发现的事变隐患不迭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临盆行政执法职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举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职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允许证, 本行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http://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再举行勘验检查,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间断违法办法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http://
临盆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职员未依法办理安全临盆允许证书变更手续的http://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临盆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临盆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开业、间断建设、间断施工、停产开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允许证的行政处罚的,以服务收进或者人为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进无法计算的,可延长至180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本行动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变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包管安全的,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