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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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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特殊规定 (2011-01-19 13:35:00)
标签: 杂谈
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特殊规定(一)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院于2008年12月17日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江苏高院意见),江苏高院意见较之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高院指导意见,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1、适用对象:三种合同纠纷例外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的合同纠纷,不适用指导意见。
2、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合同无效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细化了“挂靠”的表现形式
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有无资产产权联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有无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作为认定挂靠的具体依据。
4、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两种期限的起始点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具体明确为两种情况,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5、《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可作为行业惯例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6、突破造价《鉴定报告》按实结算的例外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在鉴定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人民法院按照鉴定报告支持工程价款;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7、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挂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设计,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发包人如果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也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人民法院收缴非法所得的范围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浙江高院意见稿)分为十章四十七条,较为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其特别之处在于以下方面。
1、 确定“三无”合同的效力以及补正条件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当事人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2、 明确增加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除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外,浙江高院意见稿增加三条,明确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施工场地、施工道理、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资料或施工图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3、 明确规定三种情形可以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