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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成勇及其委托代劳代理人唐迎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劳代理人李智超、柳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http://
现实清楚,上诉人任成勇的证人任全文、冷谦述出庭作证,任成勇主张其与任洪日之间系合伙关连而非雇佣关连,被法官当庭截止http://
上诉人任成勇没有证据证明亏损分配、债务承担、进伙、退伙、合伙结束等事故, 证人冷谦述作证称http://
其真实性缺乏以采信,身份证号:370629196303040672,因任成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http://
正常是船长任成勇以及我算账,程序合法,从而充分的证明本案的现实,可见,请求判令任成勇立即付清劳动人为25000元,本院不予采纳,住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786号,综上,2、本案的基本现实是:上诉人2011年6月雇佣辛谦波、任洪日是客不雅观存在的现实, 就任成勇应向任洪日支出劳动人为的数额,对于任洪日主张其事情的起始光阴为2011年6月,但有口头约定,维持原判,综上所述http://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无雇佣合同http://
一审法院认定现实清楚,任洪日以劳务为出资编制进伙http://
仅是口头说的,身份证号:370629197603280672,可以认定任洪日在任成勇所属的渔船上提供劳务;对于任洪日在任成勇所属渔船上提供劳务一事,任洪日声称其在“鲁海渔1270”号渔船事情的光阴为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8日;任成勇声称任洪日在该船事情的光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了局正确,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连的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关连http://
他们有利害关连,另一方面,我收货后开三联单http://
应当以任成勇主张的起始光阴即2011年9月1日为准,因任洪日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现实雇佣关连,且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过欠条http://
而上诉人置这个客不雅观现实掉臂,任成勇主张任洪日、任成勇两边系合伙关连,山东创立律师事件所律师,而任洪伟出庭作证时竟说:当天任洪伟去任洪日家中, 被上诉人任洪日质证意见http://
一方当事人强调存在合伙关连, 2012年1月16日,山东海平律师事件所律师, 原审法院以为http://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院以为http://
汉族,“鲁海渔1270”号渔船上包括任洪日在内的三名船员落水后被救起,任成勇称任全文姑父,通过海上编制,可见, 审 判 长 宫恩全 代劳代理审判员 董 兵 代劳代理审判员 吴之翔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斐 ,住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769号,一、任洪伟的证言系孤证,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不足证据且其提交的证据属于有严正瑕疵的孤证,现实是在庭审中法官依据两边争议的雇佣关连发问证人时http://
原审判决并无欠妥, 上诉人任成勇在原审及二审上诉理由中,证言倒横直竖,劳累了一天的被上诉人正在船舱休憩的时候,任洪日在2011年11月8日“鲁海渔1270”号渔船被撞沉后落水并被救起,钱他们三此中分,因此,本案中,具备利害关连,到其所属的渔船上事情, 本院以为http://
而上诉人所谓的细节性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任洪日在任成勇的渔船上干活,但在合伙经营期间无亏损http://
并对利润平均分配, 本院以为http://
以证明任成勇、任洪日之间存在合伙关连,有5、六团体在任洪日家中,还有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我们孕育发生经营交往,判决:1、任成勇于判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外向任洪日支出劳动人为9444.44元;2、驳回任洪日的其它诉讼请求,显然属于伪证,权利、义务事故约定不明, 上诉人任成勇不服原审判决,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合伙http://
依据半年(六个月)工钱25000元的标准计算http://
故证人任全文、冷谦述的证物证言没有证明效力,在任成勇家结算,任成勇与导致撞沉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9万元的协议,也证实了半年的工钱为25000元,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我是经营者http://
由任洪日负担265元, 裁判文书本网宣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 委托代劳代理人:唐迎春,文登渔港监督站的同志前后找了任成勇、辛谦波作了询问笔录,主张任成勇未支出劳动人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两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没有合伙的书面协议,任洪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山东创立律师事件所律师,任洪伟系任洪日从兄弟http://
我在海边经营海产品,拟雇佣任洪日到其所属的“鲁海渔1270”号渔船上从事海上捕捞功课,存在利害关连,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把刚才的庭审笔录又从头反复改动,上诉人任成勇申请证人任全文、冷谦述出庭作证,他们出海打渔,冷谦述到上诉人家里结算,从案情看,证据确实充分,三、辛永光在出庭作证时称不体味任洪日,这两个证人仅仅是风闻当事人之间是合伙,而任成勇主张任洪日在船提供劳务的光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8日,特别是上诉人作为雇主雇佣被上诉人在海上为上诉人捕捞鱼虾长达五个月的光阴,同时,1976年3月28日出生,任洪日在渔船上干活, 上诉人任成勇因与被上诉人任洪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任洪日系受任成勇雇佣http://
经一审法官询问这5、六团体是谁?任洪伟说(便是刚才为辛谦波作证的那团体在任洪日家)即辛永光在任洪日家中,一审法院认定任洪伟证言倒横直竖不予采信的异议系上诉人主不雅观推断,任洪日以及我算账,我收鱼,任全文的证言在本案中不宜采信,可以说是死里逃生(详见文登市海洋与渔业局遇险工作情况的传递),案件受理费425元,否认与任洪日之间存在雇佣关连,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亏损分配、债务承担、进伙、退伙、合伙结束等事故,一审法院认定现实不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洪日,不属于孤证,上诉人任成勇与证人任全文系亲戚关连,没有证据证明合伙关连,没有合伙的书面协议,任全文是任成勇的亲戚http://
任洪日讲说他们是合伙功课,依据法律规定,故对任洪日、任成勇之间的雇佣关连予以确认,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连,但本案中虽无书面合同,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http://
以存在合伙关连辩解,因此,该两份证物证言存在联系关系性http://
配合经营渔船从事海上捕捞功课http://
2011年11月8日20时50分,应予维持,但任洪日对证人任洪伟举行诱导http://
1963年3月4日生,,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雇佣合同,严正错误,二、任洪伟并非本案介绍人,任洪伟当庭推翻自己前面作证的内容,后又被救起,任洪日作为雇员, 本院二审查明的现实基本同一审判决认定的现实,1、一审法院认定现实清楚,半年工钱为25000元,任成勇的诉讼理由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证人任全文作证称,提起上诉,从前http://
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 综上, 2011年11月8日2050时,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打的鱼由证人冷谦述收购,故辛永光的证言与任洪伟的证言互相矛盾http://
该证据存在严正瑕疵,任成勇雇佣别人在船上干活http://
在此情况下,即2011年6月底到12月份六个月的工钱为25000元,因属于不实之辞http://
俄然被别的船只撞沉,汉族,依据任成勇指示向任成勇提供了劳务,任成勇作为雇主应向任洪日支出相应劳动人为, 本院二审庭审时,对于任成勇提出任洪日、任成勇两边系合伙关连的抗辩主张,二、在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发问上诉人:2011年11月8日上诉人所属的鲁海渔1270号渔船孕育发生碰撞事变时船上包括哪些人http://
另一方否认,改判任成勇不承担给付劳动人为,任洪日、任成勇两边争议的焦点有二:1、任洪日、任成勇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连;2、任成勇应向任洪日支出劳动人为的数额,4、上诉人所称“在一审庭审中对证人举行细节发问”,本院受理后, 被上诉人任洪日辩称http://
“鲁海渔1270”号渔船在锚泊时被返航的“鲁文渔3217”号渔船撞沉,其证明的内容仅是到被上诉人家进耳到的,2、一审法院认定两边存在雇佣关连及应支出被上诉人劳动人为的根据仅是任洪伟一团体的证言,该段发问及回答已记进庭审笔录,这也充分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现实上的雇佣关连,故原审法院认定任成勇雇佣了任洪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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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成勇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任洪日讲说他们是中分的钱,另外,团体合伙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意http://
并由任成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订立书面协议,任成勇负担160元,任成勇联系任洪日,公开开庭举行了审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船被撞沉的第二天,该院对该起始光阴不予认可,男http://
通常情况下存在雇佣关连,他给我说他们是合伙关连,任洪日主张任洪日、任成勇两边存在雇佣关连, 就任洪日、任成勇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连,渔船是任成勇的,能够相互印证,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任成勇与任洪日存在现实上的雇佣关连,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连,由上诉人任成勇负担, 被上诉人任洪日质证意见http://
任成勇应向任洪日支出劳动人为9444.44元,并约定雇佣期限为2011年的下半年http://
三、在一审中任洪日提供证人辛永光以及任洪伟的证物证言入一步证实了上诉人雇佣了辛谦波、任洪日,应得到自然人之间的认可,任洪日主张在船从事雇佣行为的光阴为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8日,两证人对雇佣关连的存在以及半年工钱数均作出了充分一定的回答,男,向本院提起上诉,任成勇予以认可;结合辛永光、任洪伟的证言http://
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http://
亏损平均分配,任洪日是受任成勇雇佣到其所属的渔船上事情,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任洪伟的证言不应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委托代劳代理人:柳岸生,这9万元中包括了两个月的临盆经营丧失2万元,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回答包括上诉人任成勇与辛谦波、任洪日,证据不应采信,任成勇是船长,一审法官均未予以截止,他们是临盆者,可以证实任洪日、任成勇以口头形式达成雇佣合同, 委托代劳代理人:李智超http://
任成勇与被上诉人任洪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3-02-16 10:39:45 (2012)鲁民四终字第15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鲁民四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勇http://
依法组成合议庭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