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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初探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初探

2008年11月19日    投稿人:郭书山律师    点击:次    

摘要: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

 

 

    为了将“先刑后民”原则固定下来,有必要对《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建议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经刑事审理认定犯罪成立,应当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裁定撤诉;如果经刑事审理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送达当事人;经刑事审理认定犯罪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裁定撤诉;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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