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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全省市县行政复议案例研讨会收获和启示

       8月27日—30日,省法制办在日照召开全省市县行政复议案例研讨会。省法制办朱晓峰副主任到会并作重要讲话。省地区复议处张琳处长、赵军副处长及17市法制办分管复议的副主任、复议科长、各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邀省直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与会点评。这次研讨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探讨、争鸣,给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带来很多的收获和启示。


        一、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案件是近年来各地复议机关受理办理的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案件,也是争议比较多的案件。1、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法定期限是否可变。关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否适用中止、中断的问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对该申请期限可以中止、中断的情形,且从行政效率原则和条例的立法精神来看,设立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对职工因工受伤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不予受理。另一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当从宽把握1年申请期限。有关权威人士认为,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宜理解为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2、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不提供证据,复议中提供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没有提供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各地做法不一,争议也很大。有关权威人士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不提供证据,复议中提供的证据,应区别对待:对认定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接受,对认定事实虽有实质影响,但认定机关已尽了自己的调查义务,尽力调查却无法查明的事实,复议机关尽量不用。3、工伤认定中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运用。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案件中,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复议中发现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多用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社部门予以查处,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中公共利益的把握。公共利益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此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够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目前,各地以旧城改造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中,政府行为与商业开发经济交织在一起,往往是政府与开发商签订开发协议,由开发商具体投资,政府负责做好开发前的准备工作,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互相混合,两者很难泾渭分明,因此,这种包含商业利益的旧城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有关权威人士认为,房屋征收案件中公共利益的把握,要看到开发建设对多数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和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公共利益不等于纯公益,公益开发建设不排除商业开发因素。旧城改造既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又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不能因为其中包含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开发,就将其置于公共利益范畴之外。


       三、涉及信访的复议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成因复杂,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容易处于激烈的对抗状态,长时间积淀的怨气使得申请人极易走极端,“案难结、事难了”是各地办理这类案件的共同感受。简单地维持或撤销有时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有时需要追根溯源,运用多种手段,切实帮助申请人解决诱发争议的根本问题,这样才能让申请人真正息诉罢访。


       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这也是近年来数量上升比较快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权威人士认为,制作和保存相关信息的机关都有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不属于自己公开的范围或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都要给予申请人书面的告知并说明理由,那种简单的退回不说明理由的作法,应当视为不作为的情形。要很好地把握申请权与“三需要”的关系,防止权利的滥用,如申请省政府公开十二●五规划及政府对国家4万亿资金投资使用的信息公开案,即属于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坚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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