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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逮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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