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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区别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动物之侵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问题
    动物的侵袭也是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之一,当某人遇到这种危险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第三者的
利益,只要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当然应该认为是紧急避险。如果是野生的、国家允许捕猎的动物,
在对某种合法利益构成威胁时,某人将其打死或打伤了,由于不存在损害谁的利益的问题,因而不成其为紧急
避险或正当防卫。但如果是家养的有主动物或国家禁止捕杀的珍贵野生动物,侵袭他人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权利构成紧迫的危险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受危险威胁者或其他人将这种动物打死或打伤,这能否视为紧急
避险呢?对此,国内国外刑法学界均有争议。
    在日本,学者们通常把对来自动物的侵袭所实行的反击,称之为“对物防卫”。〔1〕一般认为, 如果是
动物的所有者故意利用动物侵袭他人,这是以动物作为工具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人将动物打死或打伤是通
过毁坏其财物的方式,对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是动物所有者的人利用他人的动物侵袭其他的人
,或者是因为动物所有者的过失(如因管理不善使笼中的猛兽逃出),导致动物侵袭他人的,在不得已的情况
下,他人将这种动物打死或打伤,这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持两种不同观点者,都大有人在。另外,
如果不是因为任何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有主的动物或国家禁止捕杀的
珍贵动物侵袭他人的,在不得已时他人将这种动物打死或打伤,对这种情形,学者们的意见更不一致。有的认
为,这是正当防卫。因为即便这种动物的侵袭是单纯的自然现象,从法秩序的立场而言,也是不能容认的违法
的侵害,因而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这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但在观念上视为正当防卫。因为
,既然对无责任能力者尚可实行正当防卫,那么,对动物的侵袭只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显然就没有道理,所以
,应当“准用正当防卫的观念”。还有人认为,这是紧急避险。其理由是:只有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算得
上是不法侵害,动物的侵袭不是不法侵害,当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只能实行紧急避险。〔2〕
    在我国,对来自国家禁止捕杀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的自发侵袭进行的反击,刑法理论界认识比较一
致。大多认为这种反击虽然损害了国家或动物所有者的利益,但由于这种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人身安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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