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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药家鑫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有感

1、辩护词写得很烂,中国优秀的辩护律师太少了。

      例如【1】关于激情杀人“一审判决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本身的心理问题等因素,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环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种刺激,从而引发的犯罪。这种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过错,也有可能是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一时情绪失控等突发性因素。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状态急剧变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时间内会不同程度地减弱或丧失,往往出现意识模糊、狭窄等现象,即认识范围缩小、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会做出一些冲动鲁莽的行为或动作,从而产生过激行为。”从逻辑上讲,法律上根本都没定义激情杀人的,据网上资料介绍其仅仅是一个法理名词,如果辩护人否定了一审判词对激情辩护进行解释的法律依据,那么反过来辩护人提出这个概念也是没有依据的,更谈不上该对此名词作何种范围的解释,这是逻辑错误之一。

      【2】路律师们提出的,所有犯罪都要有一定的预谋,这很是荒谬,估必为所有法律人所耻笑,按照这个逻辑,可以推论:因为药犯根本就没有预谋,其杀人连犯罪都够不上。

2、律师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药案这种除非司法受到干扰,否则必判死刑无疑的案子,一般有点名气的律师都知道是个铁铸的骨头,根本啃不下口的,但是路律师们还是接了,既博了名气,挣了眼球,也挣了工分。挣工分虽无可质疑,但也要取之有道啊。昧着良心写下一些形式上是想欺骗舆论影响法官,实质上是欺骗人民币的辩词,花起来也有点心灵难安吧。例如:

      【3】关于犯罪的结果“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预谋、没有计划,甚至没有明确的结果。我们知道,任何犯罪必定要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预谋。而本案被告人的“杀人灭口”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结果不言自明。这不仅仅是令人难以理解,无法容忍!同时也表明他所追求的这个结果,不仅荒唐,显然也是没有明确目的的。这一认识,也与辩护人以下所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相符合的。”我理解辩词中所说的结果,应该是指目的,其实药犯在供词已经说的很清楚,“农村人难缠”,可以推理杀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日后的难缠。从动机,实施的手段、到最后杀死张妙的犯罪结果,以及事后的逃逸,都说明了其人格之卑劣,心灵之邪恶,所为之罪恶。作为辩护律师,至少应该要尊重自己受托人之供词吧,否则你就要提出其供词取得的不合法性。

【4】关于心智,“被告人在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1岁),心智并不成熟。”,路钢们,药犯再过1年就达到提倡晚婚晚育社会的合法结婚了,法律对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也仅到18周岁。作为律师屡屡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实在是太不专业,既不能以客观的事实帮到受托人,也必然被审判人员轻视。

3、辩护律师人格值得怀疑。路钢在法庭上随意散布自己的揣测“在其极力唆使下,自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怂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体要挟法院,以达到干扰法庭公正审理的目的。应当说,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辩护人此前鲜有所见。但不能不注意这一奇怪的状况。前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在通篇辩护词上,你找不到“其”字到底是指代了什么,属于指代不明,但是我们又可以确切的推断出“其”就是指死者家属请的张显律师,路钢利用法庭禁止死者家属参与二审的优势,肆意对张显进行含沙射影的侮辱,连要指责对象的姓名都不敢当庭说出来,既怕负责任,又要放肆词,实在是太下三滥。

5、不要动不动就攻击法庭审判不公。尽管目前司法诸多不公,但也没有100%不公正,习惯于在辩词总结一段吆喝一下维护司法公正的做法要好好改改,不要总是把自己塑造成公平正义的化身,特别是药案这种事实十分清楚,量刑十分恰当的,收了钱的律师要在午夜问问自己的良心,否则习惯性的吆喝只会被认为是受虐幻想症的周期性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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