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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侦查】之公安机关对不同对象进行公开查缉的具体方法

  【毒品辩护律师】注:公开查缉,作为毒品犯罪侦查行为,是指有关部门利用公开手段,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可疑人员、物品、交通工具以及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和公开搜查,以期发现毒品并捕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一)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与识别。在公开检查中,主要通过观察去发现携带毒品的嫌疑人。根据多年来所查获的毒品案件的情况来看,人体带毒的手法主要包括体外带毒和体内藏毒两种方法。

  体外带毒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夹带,即带毒人员通常将少量毒品夹藏在衣领、衣袖、裙边、衣袋、内裤、内衣等衣物里进行随身携带。二是捆绑。带毒人员通常将块状毒品用宽胶带捆绑在腹部、肩膀、背部、大腿内侧、小腿、裆部等部位进行携带。体外带毒的人员往往会表现出一些可疑的迹象,主要表现在走路姿势僵硬或笨拙;衣服过于宽大或者不合身;鞋子看上去不合脚或检查时发现比一般的鞋子重;身上有异常的突出部分, 等等。

  体内藏毒,是指运毒人员将经过特殊加工的毒品吞服人胃中,或者塞人体内(包括肛门和女性的阴道),然后在人体体内进行运输的藏毒运毒方法。体内藏毒的可疑迹象主要表现在:藏毒人员表现出困乏、反应迟钝、表情麻木、眼红、面色苍白、嘴皮干燥、舌头发白、手心潮湿等迹象;藏毒人员喘出的气味中带有醋酐味;藏毒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中通常能发现避孕套、气球、胶布、牙线、凡士林、橄榄油等润滑剂以及抗酸药、防腹泻药、防痉挛药、维生素、葡萄糖等药品;藏毒人员在旅途中通常都不敢吃食物,只简单地吃点水果或只喝少量的水来充饥;将毒品塞人体内的带毒人员在行为动作上还会表现出走路动作僵硬,步伐很小,异常的坐姿,以及不能自然地弯身吃东西等现象。

  一般来说,大多数毒品携带者因害怕被发现而往往表现为做贼心虚的心理,面对检查人员的检查时,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蛛丝马迹”而被检查人员的感觉器官所感知。只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查缉技术,认真仔细地去观察,就不难发现这类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人员出现上述可疑迹象,那么就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对其身体进行仔细、全面的重点检查。

  2.对毒品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前的控制方法。人身检查是检查者贴近被检查者后实施的,因此双方的距离很近,与对方又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如果被检查者突然抵抗和行凶,就可能给检查者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人身检查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防止并排除危险,确保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在检查前采取以下有效控制方法,使被检查对象丧失行凶抵抗能力后方可实施。

  (1)站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 根据当时的地形地物情况,可令其贴墙站立、趴车站立或无依靠站立后, 两手臂平举,手掌心外翻或双手十指交叉反扣于脑后,双腿尽量叉开。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2)跪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令其面墙或在空地跪下,双手十指交叉反扣于脑门后,两小腿交叉或叉开至最大限度。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卧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令其俯卧或仰卧在地上,分开四肢。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人身检查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一刻也不能放松对被检查对象的严密监控。如遇其企图逃跑和行凶抵抗等危险情况发生,或检查中发现了毒品、凶器和武器时,应即刻使用警械将其制服住。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将其击伤或击毙。

  3.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检查人员在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后,应迅速对其腋下、腰、腹、腿、裆等部位进行检查,是否携带武器和毒品。但必须牢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对一名被检查对象执行人身检查。其中一名检查人员从被检查者的身后上前检查,另一名或其他检查人员负责监视对方,掩护同伴和警戒。对女嫌疑人的检查,应由女性检查,可以是女侦查员,也可以请其他女性帮助检查。特殊情况下一对一的人身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在控制住被检查对象后再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随时做好处置各种险情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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