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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答辩状】离婚后的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离婚纠纷答辩状】离婚后的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丁×成,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住所地为该市。
答辩人现就(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085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协议书》非系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10月份,黄×平怀孕,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母亲中止妊娠,进行流产,但黄×平固执己见,于2006年7月产下原告,。
2006年3月14日答辩人和卢×芳登记结婚,2006年9月25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黄×平产下原告后,答辩人多次向黄×平支付生活费用,但黄×平仍然不断以短信息或电话的方式要求答辩人支付巨额的青春赔偿款,答辩人不胜其烦,请求黄×平终止骚扰,但黄×平不仅不善罢甘休,反而变本加厉,自己制作了一份《协议书》,责令答辩人每月支付1300元抚养费,另附加一些苛刻的条件,答辩人不愿签订,但黄×平以各种方式要挟答辩人,甚至以向答辩人的近亲属、单位领导和向媒体曝光相胁迫,答辩人经受了种种难以描述的内心痛苦和折磨,在万般无奈之中被迫于2007年10月订立了上述《协议书》。
二、原告诉请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过高,被告实在无力负担,请求人民法院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减少,答辩人认为,依据答辩人现在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以每月支付300元为宜。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结合案情可知:
1、原告母亲黄×平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县,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贫困地区,也是该区二十八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2006年度田×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9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350元,2007年度田×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77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414元。抚养原告,每年的生活消费应当不超过3000元,被告每年负担其中的一半,即1500元即可。
2、答辩人系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聘请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08年底合同到期,如果合同期限届满,答辩人不能续签合约,答辩人也即将面临失业,并且,答辩人任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不足2200元,对于原告1300元每月的抚养费诉请,答辩人无法承受。
三、答辩人拒付抚育费事出有因,原告母亲到处张贴其和答辩人的私人照片,散播答辩人个人隐私,导致答辩人名誉受损,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四、原告社会抚养费的诉请法庭不应当支持,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林逢镇农业人口各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不具有真实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应当以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作出,并公示于众。
2、12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未实际发生,法律不应当支持该部分不可预见的损失;
3、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并未规定应当负担社会抚养费;
4、该部分损失完全由于原告母亲导致,原告母亲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妊娠(指未经登记结婚,未依法领取准予生育证明),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母亲中止妊娠,进行流产,但原告母亲一意孤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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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