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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案例: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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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任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任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被告任某不愿分担家庭开支,也对我不够关心,加之二人沟通不畅,现已形同陌生人,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任某离婚。被告任某未到庭答辩,其在庭后向法院辩称:原告程某起诉与事实不符,家庭的日常开支确实由原告的收入...。
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任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任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被告任某不愿分担家庭开支,也对我不够关心,加之二人沟通不畅,现已形同陌生人,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任某离婚。
被告任某未到庭答辩,其在庭后向法院辩称:原告程某起诉与事实不符,家庭的日常开支确实由原告的收入支付,但我帮原告偿还过欠款几万元,也在其家人有需要的时候出过钱,并不是完全不分担家庭开支。原告身体不好,为了多在家陪他,我还辞掉了待遇很好的工作。我的性格比较内向,与原告在沟通上确实做的不好,但是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程某与任某于200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程某系再婚,任某系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感情较好。2009年程某因患脑瘤做了手术,出院后因任某上班地点远,在家陪伴程某的时间较少,加之任某对金钱的支出非常谨慎,导致程某对任某产生意见,认为任某对自己漠不关心,二人沟通不畅,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任某则认为自己是非常珍惜婚姻的,对程某也非常关心,二人只是在沟通上存在一些问题,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之间虽然有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不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该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