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实务方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婚姻观也从传统单纯趋向现代复杂。离婚不再是有损道德、丢颜面、败坏社会风气的丑事。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财力、精力。
一、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离婚自由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则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婚姻发生了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离婚才能解决,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极端做法,且一个问题解决,又将产生新的问题。
1、子女问题
当事人如果有了子女,离婚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子女。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将给子女带来负面的影响,在成长过程中也面临较多的困难和挫折。
2、离婚与否
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还有维持的可能,如果当事人尚在离婚的犹豫期,如果不愿给子女带来伤害,那么在选择是否离婚的关键时刻就必须慎重,不要轻言放弃。对于律师而言,通过工作可以挽救的家庭,如在我们的手中解体,虽不能说是罪过,但可以说是不负责任。
二、正确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
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先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于双方都带来痛苦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双方怕吃亏而不提出离婚,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家庭、对社会都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
但话又说回来,一般来说总是先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婚心切,要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案情又无法使法院很快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在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离婚,这就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由来。
三、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离婚证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
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因此,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简明扼要的撰写,否则层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
应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
四、调查对方的婚外情证据要选择正确的方法
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是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
但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实对方有婚外情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因为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就有了主动权,可以由此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作出让步,以达到多分财产之目的。
五、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
当爱情变成仇恨时,隐匿财产就成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选择。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争执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隐匿了财产。通过诉讼离婚的几乎都是对于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财产分割方案是证据所能证实的夫妻共有产决定的,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这比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为重要。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
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当然,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双方都不会不知道,作为被告一方,也应有所警觉,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六、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