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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一、关于常识的论述:


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以至入罪。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

1、2011年4月2日,作为公司员工何强与曾勇等人进行债务纠纷的谈判,未果。

2、当天中午双方电话,语言冲突,起诉书称何强要求张胜等人到公司。

3、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何强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


在本案中: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

1、无论我们与别人发生了什么样的语言冲突,只要这种冲突没有干涉到公共生活。都无法构成犯罪。

2、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面对可能降临的暴力采取的救济方式。他既可以选择公力救济,如寻求警察帮助,又可以选择自力救济,如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的武器。

3、在一个公力救济普遍且严重失效的社会里,公民更有理由选择自力救济。

4、当暴力已经临近,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

5、我们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对待侵犯者,我们有权利使用任何不违背人类善良伦理、及不违背公共安全的方式反抗。

以上几点常识诚如美国独立宣言说的那样:这样的真理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深深的被这几个年轻人感动。他们勇敢且节制,我们看到:面对远远强大于自己的力量,他们奋力反抗。面对黑恶势力,他们没有委曲求全。同时,当他们把曾勇等人赶出了他们私人领地的时候,又没有穷追猛打,得理不让。这本身是应该被我们所推崇的精神,如今却被以犯罪论处,这是一个怎样荒唐的司法。

由此,我要谈第二个命题:


二、法律的指引及评价功能

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官每一次审判都是在创造一次法律,都是在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我们的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如果依照公诉人的指控:判决这几个年轻人有罪,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模式,在暴力面前:我们的到底该如何决断?我们看到: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逻辑:如果我们与别人有了言语冲突或债务纠纷,当对方告知我们要实施暴力的时候,我们没有权利准备防卫。当暴力真正临到时,我们没有权利反抗。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这无疑是在塑造一个懦弱、胆小、怯懦的奴才品性,这无疑是在为我中华民族曾经受人凌辱、被人逼迫的懦弱品格背书。

同样法律具有评价功能,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的品格评价,对待忽然而来的暴力,我们应当躲避而不是反抗,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我们的司法就是在纵容、宽恕暴力。禁止反抗就是对暴力的鼓励和支持。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1、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2、丧失了司法独立原则:

此案无论是在开始复印案卷,还是在开庭过程中,很多程序,完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畴,然而,我们都听到法官告诉我们要请示领导。这里面的领导到底是谁?什么领导在背后操纵着法庭?我们无法知道。法庭的独立审判变成了由所谓领导支配的审判。




3、操控新闻媒体做歪曲报道;

庭审第一天,众多前来采访的新闻媒体被拒之门外,然而,却有个别记者可以进入法庭,并对律师进行扭曲、抹黑的报道。直到证人张家敏到某媒体表示抗议,才被告知:是常熟公安和法院要求其报道的。



4、我书面要求调取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回复要求


本案中,本律师书面要求法官调取一些证据,法官当庭拒绝,然而本律师要求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的规定,然而,法官又一次无理由拒绝


5、拒绝我的当事人当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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