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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起诉状】医患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 女 汉族 现年33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某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院院长。

  住址:成都市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 296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5年3月11日,经朋友介绍原告到成都市青羊区某人民医院做凝胶充填硅橡胶乳房植入体手术,当天某医生为原告做完手术后,让原告自己回家输液。手术后原告一直感觉胸部硬绑绑的并有疼痛感,随后疼痛越来越强烈,6月下旬原告来到医院要求处理,医生为原告做了松解手术,但几天后伤口裂开并有脓液流出。7月初原告再次到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只是对裂开的伤口进行了简单的缝合,因为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伤口一直流脓不止,所以反复到医院要求治疗,直到2005年10月,经医院五次手术后方才得到控制。在原告经历了五次手术的痛苦折磨后,乳房成了畸形。

  因为丰胸手术的失败,原告的男朋友也分手而去。原告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一个人的能力十分有限,生活非常窘迫,手术失败更使我雪上加霜,常常彻夜难眠,精神几乎崩溃,几次想到去死。后来去找医院索赔,医院只赔偿了11000元的治疗费,而原告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下列损失:续医费20000元;误工费77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五项费用共计34600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裁决如诉请求。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 某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该案以被告赔偿原告三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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