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媒体报道 >
《民工花两年时间打赢维权官司》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新闻媒体报道案件—《民工花两年时间打赢维权官司》—《雄关周末》(2011年9月21日) (2012-02-13 02:34: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新闻媒体报道案件
嘉峪关新闻网-雄关周末讯(记者郭振兴)家住我市兰新东路的民工杨胜平在瓜州县750KV变电站工地干活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绞伤两根手指,整整花了两年时间才最终打赢维权官司。
2009年7月,杨胜平经张某介绍,来到谢某承包的瓜州县750KV变电站工地打工。2009年8月18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杨胜平在修搅拌机时,被机器将左手绞伤致九级伤残。事发后,包工头谢某的儿子将杨胜平送往瓜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又转院到酒泉解放军第二十五医院继续治疗,后因谢某不再愿意承担医疗费,致使杨胜平陷入困境。
为了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杨胜平便走上了一条漫漫的维权之路。2009年10月12日,杨胜平的律师朱金兆在查明该工程由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随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谢某后,杨胜平便将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告到瓜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自己和该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1月13日,瓜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仲裁裁决,以杨胜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决杨胜平与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下发后,杨胜平申请工伤的这个大门被永远关闭了。无奈之下,杨胜平便将谢某、谢某的儿子、张某起诉到被告所在地的肃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2010年3月5日,肃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付杨胜平各项费用共计33649.80元,由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的儿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下发后,张某不服判决,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张某的抗诉申请及相关案卷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充分,遂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010年8月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后,追加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2010年12月26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某赔偿杨胜平因受伤造成的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7658元,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肃州区的判决书下发后,谢某不服判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酒泉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杨胜平拿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时,距离自己受伤整整过去了两年时间。
注:朱金兆律师为杨胜平的代理人,一审在酒泉市肃州区法院银达法庭开庭先后达六次之
多。
附件一:证 据 目 录
证据1 瓜州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028326)
证明对象:
杨胜平左手示、中指末节指骨缺如伤
证据2 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证明对象:
1、杨胜平左手示、中指末节指骨缺如伤
2、杨胜平左手示、中指中节指骨部分缺如伤
证据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06628)
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