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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复决

谈谈《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复决字[2013]34号)》所涉及的几个问题

 下面,我分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决定书》接着开始陈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如下:

“明确非农业人口住宅拆迁过渡”,什么意思啊,是明确其有还是明确其无?“给与相同的过渡费”,与谁相同?与农户相同呢,还是非农户内部相同呢?都没有说清楚。法律文书如此含混不清,也暴露出前述的态度问题。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住宅”是什么意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住宅达不成协议”又是什么意思?匪人所思。

作为一起严重延期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陈述得如此混乱、矛盾、歧义百出,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读者可以见仁见智。

我们继续看《决定书》是如何陈述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的。

我没有对照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稿,所以对《决定书》的转述与申请书原文是否有出入不能随便挑刺儿,妄加评论,但是我相信读者会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合理与合法作出公正的判断。

第三,《决定书》接着转述被申请人的答辩如下:

且不论《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在转述中有无出入,我们先看看被申请人的答辩包含了几个问题?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固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其仅仅是原则上的,没有涉及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没有将其作为行政复议的客体。而《实施方案》由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化和程序化,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方案,因而直接涉及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才成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客体。但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实施方案》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客体。很明显,申请人张冠李戴了。

要解释这个问题,焦点就在于《实施方案》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个问题,因为如果不是,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仅凭这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不予受理,驳回也就顺理成章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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