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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大冤案花甲老人黄启胜被行贿的辩护词
摘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启胜构成行贿罪依法不能成立。
综合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一审判决之所以认定黄启胜构成行贿罪,绝大部分是因为非法采信了黄启胜的有罪供述及 “吴正德、宋振枢、吴艺”的证人证言。但本案中,黄启胜的有罪供述及 “吴正德、宋振枢、吴艺”的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排除,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黄启胜本人陈述,其每次辩解自己没有行贿的时候,办案人员都没有录音录像,只要当他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承认行贿时,才开始录音录像,这说明侦查人员任意开录,肆意关闭,这样所得到的笔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黄启胜本人陈述,黄启胜在被押到浦北县看守所的第二天( 2013年6月27日)从早上9点多,办案人员采取三班人马轮换的方式一直不间断审讯黄启胜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才能回监室,因为每次回监室都有人报时间,所以黄启胜记得特别清楚。办案人员曾答应黄启胜取保候审,但前提是黄启胜必须承认行贿30万的事实,黄启胜为尽早取保候审才作为了有罪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采取疲劳审讯、欺骗、威逼利诱等方式取得的黄启胜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
一、关于上诉人黄启胜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的问题。
1、黄启胜于2013年6月27日所作的讯问笔录(卷宗P31-35)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且该讯问笔录中提到“你之前向检察机关所交代的是否是事实?”,那到底黄启胜之前是怎样供述的,是否提到无罪辩解,这些问题案卷中均没有材料予以反映。据黄启胜本人陈述,2013年6月27日侦查人员从早上9点多就不间断地审讯其到凌晨一点多才能回监室,中途黄启胜不能休息。连续十六个小时的不间断审讯,别说对一个68岁的老人,即便是对一个年轻力壮的人都是无法承受的。如果公诉机关想要证实2013年6月27日对黄启胜的审讯是合法的,那么就必须提交当天黄启胜被提审进入审讯室门口那刻起至黄启胜签字盖指模离开审讯室那刻止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遗憾的是,截止今天庭审,我们仍看不到任何这方面的材料。
2、黄启胜于2013年7月7日上午10时23分至11时18分所作的讯问笔录(卷宗P37-40),程序违法,且书面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相符。首先,该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从被告人黄启胜被提审进入审讯室门口那刻开始录制,这就不能排除变形刑讯逼供的可能。其次,办案机关录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跨度为2013年7月7日上午10时23分至12时38分,而公诉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讯问笔录却只有2013年7月7日上午10时23分至11时18分的内容,也就是说该讯问笔录存在任意删减的可能性,是不完整。那到底11时18分至12时38分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没有任何书面记载?难道侦查人员与黄启胜什么话都不说,面对面坐了一个多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讯问笔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黄启胜于2013年7月6日16时40分至19时08分所作的讯问笔录(卷宗P41-45),程序违法,且书面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相符。……在“同步”录音录像的15时29分时侦查人员说:你这个案子我们动用了10个侦查人员,这和做生意一样的,大本出大利。15时33分30秒时,黄启胜说:“我真是没给过一分钱给人家”,15时41分46秒,侦查人员说:组织能力很强大的。15时46分17秒,侦查人员说:罪重的轻轻松松出去了,罪轻的反而在这里转来转去,你受得了这种苦呀,不受得你想办法哦,要不对不起家人。15时51分05秒,侦查人员说:你斗不赢组织的。以上侦查人员的这些话明显存在威胁、诱供、骗供的嫌疑。15时51分29秒时,黄启胜说:“我认不认你们都是这样定了的”,这属于黄启胜的无罪辩解。15时52分54秒,侦查人员说,“农村人讲的日本人在外过世的,不能回祖公厅的,在外过世的人很贱的”,侦查人员的这些话对于一个66岁的老人来说,是无比巨大的压力,这可能就会影响他接下来所作笔录的真实性。16时06分18秒,侦查人员问黄启胜钱给了哪三个人,黄启胜已经明确说给了吴正德、宋振枢、杨炳月,可侦查人员还是重复地问黄启胜钱到底给了哪三个人,不停追问黄启胜钱除了给吴正德、宋振枢外,最后一个人是谁,那既然黄启胜已经明确说钱给了吴正德、宋振枢、杨炳月,那侦查人员为什么还要重复追问最后一个人是谁呢?这里我们可以合理怀疑侦查人员存在诱供的可能。在侦查人员的不停追问下,黄启胜在16时21分22秒,还是坚持说钱给了杨炳月、吴正德和一个姓宋的,最后居然把宋振枢,说成了宋炳枢。这充分说明,在侦查人员的不停追问下,一个68岁的老人的意识已经出现了模糊,在这样特殊情况下所作的笔录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16时43分29秒,侦查人员说: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工作人员。这话存在骗供的嫌疑。上述所列的这些内容,对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可惜遗憾的是,我们在讯问笔录中,没有看到任何这样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