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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紧急避险?

  本报讯因为琐事纠纷,肥东县一男子驾驶货车时,突然在路上被对方拦截,他遂将货车加速,结果将对方撞倒在地,并从其身上碾过致其死亡。前天,驾车男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指控

  货车加速撞倒被害人

  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伦伟和其弟弟吴国友在肥东县古城镇某酒店吃饭时,与被害人薛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解。后李伦伟驾驶货车途经合蚌路时,遇被害人薛某等拦其车辆。李伦伟没有停车,却加速行驶,将被害人薛某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轧过去,致其死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伦伟明知被害人薛某欲拦其车辆,仍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撞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场

  为避让车辆才撞到人?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李伦伟承认了自己开车撞死人这一事实,但表示自己并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杀人。李伦伟说,当时是夜里,天还下着雨,他开车到收费站附近时,看到薛某等6、7人等在路边,手里还拿着家伙。“我如果停下来肯定会被他们打,就将车速从20码加到40码,准备从旁边冲过去。”李伦伟说,随后他的货车就冲到对面的车道上,这时前面正好有一辆车子驶过来,“我急把车子开回原车道,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知道是撞到人了。”

  ■激辩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称,被告人在驾车时明知前面有人拦车,还将车子加速冲过去,导致了被害人被轧身亡,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反驳称,被告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将车子加速,试图从薛某等人身边冲过去只是紧急避险的行为。辩护人称,被告人考虑到如果停车就要被打,所以加速准备冲过去。

  对此,公诉人认为,这不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因为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而辩护人所说的被告人认为停车就会被打只是一种“可能”。公诉人还称,目前被告人供述自己为了避让前方的车辆,才将被害人撞到,而当时同车的证人证言称,“记忆中对面没有车子。”因此,公诉人认为,目前只有被告人说前方有车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了4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被告人也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不过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证据称,被告人家庭经济拮据,至目前为止尚未给被害人赔偿。

  (胡明艳 本报记者 何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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