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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对村民说法 推进青白江政府依法行政四

  本网讯:(肖兴强 赵军顺 张勇军)2013年底,四川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鲜明提出“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把依法治省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和关键性工程来抓。随后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纲要》。

  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强调,推进依法治省,普法必须先行。普法工作做好了,依法治省工作就有了基础。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紧紧围绕推进依法治省,把握好工作着力点,认真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为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奠定坚实基础。

  四川省司法厅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出台发挥律师在“法律七进”中有效作用的意见,要求每名律师每年义务对机关、单位、乡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等。据了解,四川在全省各市按照居民们的要求分区确定教授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做到法律教育按居民所需有的放矢。他们运用社会热议案例和身边事,择重宣传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权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常识,以增强居民们法律权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居民们法律素养,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律师说法

  近日,就有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农户向法制日报、法制网咨询,该村的几十亩良田被镇政府租赁后,在上面修建了“龙王西江河商业街”并盖起了6、7栋商铺出售,这样合法吗?

  针对此事,本网就咨询了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何希珍律师,何律师认为,青白江“龙王西江河商业街”项目属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涉嫌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何律师说,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成都市龙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我国已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均对“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表示明令禁止,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农村集体用地搞商品房开发,实际上就是改变土地用途,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受到侵害的不只是农民,还有国家利益。”何律师说,土地租用由于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租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不得破坏土地的耕种要求,如不得开采、取土、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商品房开发等,租赁到期通过复垦必须达到耕种的要求。“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同时涉及到农村基层干部是否有权签订“以租代征”协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有明确规定,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很显然,其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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