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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律师称租赁期内房屋买卖 不影响合同效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对租赁房屋的买卖均有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虽然房屋被卖了,但是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到租赁合同期满。若出租人单方要求承租人搬离,是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但若在房屋转让后,承租人和出租人自愿达成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自愿提早搬离租赁房屋,则不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出租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深圳合同律师表示,汪先生在得知房东将房屋转让他人的情况下,自己主动搬离租赁房屋,并要求房东将租金退还,同时又将租赁合同原件交给了房东,视为自愿达成解除原租赁合同,很难认定出租人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另外,汪先生称与房东口头约定要全额退还租金,现房东表示并没有约定,因此汪先生应进一步举证,比如证人或音像资料等来证实当时口头约定全额退租的存在,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编辑:小强)